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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,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《蓝田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申办程序》。
一、申办条件
1、场址选定: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;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;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;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;距离动物隔离场所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;距离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、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。
2、养殖规模: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;牛存栏50头以上;羊存栏100只以上;鸡、鸭存栏5000只以上。
二、申办程序
1、申办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规模养殖项目建设申请,填写《蓝田县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审批表》;规模养殖项目建设申请内容包括:项目名称、背景、申办人情况;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;建设拟选地址的地理位置;场区平面图;占地范围;占用土地类型;项目建设条件;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;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;建设进度及初步设想等情况。
2、村委会按照村组农业发展规划布局,对规模养殖项目进行初审,并在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审批表上填写意见。
3、乡镇政府按照乡镇农业发展规划布局,对规模养殖项目进行再审,并在蓝田县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审批表上填写意见。
4、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填写意见,向县农业局提出《规模养殖项目建设报告》。《报告》附申办人申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审批表。
5、县农业局派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现场堪验是否符合办场条件,重点是防疫条件,包括场址选择、风向、水源、环境污染等,符合条件的,县农业局进行项目备案并予以批复。
6、申办人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,进行场区建设。
7、规模养殖场区建成后,申办人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;到县农业局进行规模养殖场区登记备案,取得养殖代码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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